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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开车门酿事故 家长未尽监护责任要担责

时间:2021-05-21 16:52:22 来源:

车辆靠边停稳后,开车门下车,本是正常操作,殊不知,看似这样简单的小事,如果不加注意,也会存在很大危险。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由儿童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李某将轿车停靠在路边,将6岁的儿子小李留在车内,自己则离开车辆去办事。后来,小李想要下车,适逢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小李突然开门导致周某摔倒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法院经查认为,由于当时司机并未在车上,小李年仅6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小李的监护人也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过错,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积极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当场给予周某近三万元的赔偿。至此,这起由儿童开车门导致人身伤害的案件顺利结案。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此案中,小李突然开门导致周某受伤,李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小李年仅6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相应的责任需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因此家长驾车带儿童出行时,对儿童一定要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尽量将儿童带在身边,切莫单独留在车内。(肖茜)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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